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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
2011-07-03 17:52
理为名,非法干预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的。 第十七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从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的,评标无效;情节严重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给予警告。 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遵守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不从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的,评标无效;情节严重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警告。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二○○三年四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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