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2
年度报告。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有权向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举报。  第二十四条 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城市供水单位应当依据所在地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二十五条 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机制;   (二)突发事件的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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