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2
测与预警;   (三)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   (四)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技术和监测机构及其任务;   (五)突发事件的分级和应急处理工作方案;   (六)突发事件预防与处理措施;   (七)应急供水设施、设备及其他物资和技术的储备与调度;   (八)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队伍的建设和培训。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城市供水水质安全事故或者安全隐患后,应当立即向有关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或者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报告。   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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