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2
次供水,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储存、加压等设施,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后再供用户的形式。  本规定所称深度净化处理水,是指利用活性碳、膜等技术对城市自来水或者其他原水作进一步处理后,通过管道形式直接供给城市居民饮用的水。   本规定所称城市供水单位,是指从事城市公共供水及自建设施供水(包括深度净化处理供水)的企业和单位。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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