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2
水库下闸蓄水等阶段验收前,涉及移民安置的,应当完成相应的移民安置专项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移民安置以及工程档案等专项验收。经商有关部门同意,专项验收可以与竣工验收一并进行。 第二十二条 项目法人应当自收到专项验收成果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专项验收成果文件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 专项验收成果文件是阶段验收或者竣工验收成果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节 阶段验收 第二十三条 工程建设进入枢纽工程导(截)流、水库下闸蓄水、引(调)排水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