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2
通水、首(末)台机组启动等关键阶段,应当组织进行阶段验收。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根据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可以增设阶段验收的环节。    第二十四条 阶段验收的验收委员会由验收主持单位、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机构、运行管理单位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必要时,应当邀请项目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参加。    工程参建单位是被验收单位,应当派代表参加阶段验收工作。    第二十五条 大型水利工程在进行阶段验收前,可以根据需要进行技术预验收。技术预验收参照本章第四节有关竣工技术预验收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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