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2
根据需要决定是否进行竣工验收技术鉴定。    第三十四条 竣工技术预验收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以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技术预验收专家组负责。    工程参建单位的代表应当参加技术预验收,汇报并解答有关问题。    第三十五条 竣工验收的验收委员会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门、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机构、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工程投资方代表可以参加竣工验收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以根据竣工验收的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
16/21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10/05 07: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