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2
收两类。    法人验收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的验收。法人验收是政府验收的基础。    政府验收是指由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的验收,包括专项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四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或者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第五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依据是: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三)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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