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2
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加验收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验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项目法人,包括实行代建制项目中,经项目法人委托的项目代建机构。 第四十七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应当具备的条件、验收程序、验收主要工作以及有关验收资料和成果性文件等具体要求,按照有关验收规程执行。 第四十八条 政府验收所需费用应当列入工程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