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2
、调整概算文件;    (四)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    (五)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法人验收还应当以施工合同为验收依据。    第六条 验收主持单位应当成立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进行验收,验收结论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同意。    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当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当将保留意见在验收鉴定书上明确记载并签字。    第七条 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由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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