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2
商确定。主任委员(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但是,半数以上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不同意裁决意见的,法人验收应当报请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决定,政府验收应当报请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决定。    第八条 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对工程验收不予通过的,应当明确不予通过的理由并提出整改意见。有关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处理有关问题,完成整改,并按照程序重新申请验收。    第九条 项目法人以及其他参建单位应当提交真实、完整的验收资料,并对提交的资料负责。    第十条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4/21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10/05 0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