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2
的代表组成;必要时可以邀请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等参建单位以外的代表及专家参加。    项目法人可以委托监理单位主持分部工程验收,有关委托权限应当在监理合同或者委托书中明确。    第十六条 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应当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未经核备的,项目法人不得组织下一阶段的验收。    单位工程以及大型枢纽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应当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定;未经核定的,项目法人不得通过法人验收;核定不合格的,项目法人应当重新组织验收。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核定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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