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2
核定。    第十七条 项目法人应当自法人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制作法人验收鉴定书,发送参加验收单位并报送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法人验收鉴定书是政府验收的备查资料。    第十八条 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和单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项目法人应当与施工单位办理工程的有关交接手续。   工程保修期从通过单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之日算起,保修期限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三章 政府验收  第一节 验收主持单位    第十九条 阶段验收、竣工验收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主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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