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2
其他单位主持阶段验收。 专项验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国家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除前款规定以外,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建设的流域控制性工程、流域重大骨干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 除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中央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 (二)水利部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地方项目,以中央投资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