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3
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   (三)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四)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五)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七)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  第二十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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