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3
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  (二)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理场所;  (三)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  (四)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应当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  第二十一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任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二)擅自停业、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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