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3
业;  (三)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  第二十二条 工业固体废弃物、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收集、运输,严禁混入城市生活垃圾。  第四章 处置  第二十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在城市生活垃圾转运站、处理厂(场)处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第二十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所采用的技术、设备、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标准的要求,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二十五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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