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3
的预案。  第二十八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二)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  (三)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四)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  (五)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  (六)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  (七)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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