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3
化和谁产生、谁依法负责的原则。  国家采取有利于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科学技术水平,鼓励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第四条 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严禁挪作他用。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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