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3
可机关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公告其许可证书作废:  (一)许可事项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期的;  (二)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许可证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半年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停业或者歇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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