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3
升级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二)、(五)、(六)、(七)、(九)项所列资料;  (二)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与本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  (三)原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四)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工程业绩和个人工程业绩。  第十三条 企业增项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一)、(二)、(五)、(六)、(七)、(九)的资料;  (二)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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