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3
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标准条件。  企业分立的,分立后企业的资质按照资质标准及本规定的审批程序核定。  企业改制的,改制后不再符合资质标准的,应按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及本规定重新核定;资质条件不发生变化的,按本规定第十六条办理。  第十九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企业的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一)企业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承揽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业务的;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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