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3
将承揽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业务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三)注册执业人员未按照规定在勘察设计文件上签字的; (四)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五)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过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六)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七)设计单位违反规定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八)无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揽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业务的; (九)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十)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