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3
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相应的行业资质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对相应的行业资质进行监督管理。  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建设主管部门资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资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 建设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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