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3
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企业违法从事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的,其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将企业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处理建议告知该企业的资质许可机关。  第二十五条 企业取得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建设主管部门、有关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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