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3
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资质。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  (一)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许可;  (三)违反资质审批程序作出准予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许可的;  (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证书的其他情形。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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