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3
取得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及时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注销资质的申请,交回资质证书,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公告其资质证书作废: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 (二)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资质证书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有关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意见及时告知建设主管部门。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将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