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3
被撤回、撤销和注销的情况及时告知有关部门。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企业的信用档案应当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业绩、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违约等情况。被投诉举报和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企业的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该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资质。 第三十一条 企业以欺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