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3
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一份,副本六份,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备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十一条 企业首次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章程或合伙人协议;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
8/28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04/03 08: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