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3
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十)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十二)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企业领取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时,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企业需增补(含增加、更换、遗失补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当持资质证书增补申请等材料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遗失资质证书的,在申请补办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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