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3
资质的企业,可以申请资质许可机关按照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重新核定资质。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建筑业企业资质:  (一)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证书的其他情形。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
22/28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10/05 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