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3
  (七)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八)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七条 工程监理企业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  工程监理企业分立的,分立后企业的资质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本规定的审批程序核定。  第十八条 企业需增补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含增加、更换、遗失补办),应当持资质证书增补申请及电子文档等材料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遗失资质证
18/47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10/07 1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