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3
书的,在申请补办前应当在公众媒体刊登遗失声明。资质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予以办理。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建设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有关工程监理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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