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3
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并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工程监理企业违法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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