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3
建议及时报告该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许可机关。 第二十三条 工程监理企业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其资质。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一)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的; (三)违反资质审批程序作出准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