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3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的;  (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证书的其他情形。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及时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注销资质的申请,交回资质证书,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公告其资质证书作废: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  (二)工程监理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依法被撤销、撤回或吊销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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