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3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监理企业的信用档案信息。  工程监理企业的信用档案应当包括基本情况、业绩、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违约等情况。被投诉举报和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工程监理企业的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公众有权查阅。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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