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3
挪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不按照规定将廉租住房租金、出售经济适用住房补缴的土地收益等价款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同级国库的,要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任务。各级财政部门要不折不扣地按照国务院以及同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切实履行公共财政职能,充分发挥公共财政职能作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各项工作,为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做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