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3
力,合理确定廉租住房租金标准;要参与研究制定廉租住房保障动态管理制度,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收入状况,适时调整廉租住房保障政策,建立廉租住房保障退出机制,促进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良性循环。 (二)积极参与制定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合理划定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避免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重复交叉;市县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转让经济适用住房按照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补缴土地收益等价款政策,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县财政部门在核定转让经济适用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