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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日期:
2011-07-03 17:53
住房保障情况等相关资料一并报送财政部备案。具体详见《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兵团) 年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收支情况表》(附表3)。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财政困难地区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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