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3
具体报送资料详见《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兵团) 年廉租住房保障情况表》(附表1)和《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兵团) 年廉租住房保障租赁补贴计划表》(附表2)。 第三章 拨付与使用 第九条 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由财政部商建设部根据财政困难地区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上年度廉租住房保障状况,按照统一计算公式,计算分配给财政困难地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并于每年3月31日之前一次统一下达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第十条 财政困难地区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