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1-07-03 17:53
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用于廉租住房保障中的租赁补贴开支,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也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的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若有结余,可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第十二条 市、县财政部门或师、团场安排使用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时,填列《2008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2类“城乡社区事务”04款“城乡社区住宅”02项“廉租住房支出”科目。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财政困难地区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以及新疆生产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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