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3
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贴息范围、贴息期限等条件,做好对项目单位报送的建筑节能改造贷款贴息材料真实性的审核。对弄虚作假,冒领补贴或者截留、挪用、滞留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收回专项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 427号)进行处理。 第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 1 :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编写提纲 为了规范、指导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编写,特制定本提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