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3
配租户数、面积、金额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民政部门将市县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实施进展情况报省级财政等相关部门备案。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建设、发展改革、民政部门汇总本地区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实施进展情况,于次年2月28日前报财政部等相关部门备案。具体报表格式详见附表《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兵团)_____年廉租住房保障情况表》。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当配合同级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建立廉租住房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