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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
2011-07-03 17:53
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实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等相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附表: 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兵团)____年廉租住房保障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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