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3
的筹集、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五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当地财力,积极参与制定廉租住房保障计划,并按照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计划以及国发[2007]24号文件规定的来源渠道筹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第六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于下列渠道: (一)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 (二)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三)市县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四)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