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3
第二十条 对轮候到位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者具体实施机构应当按照已确定的保障方式,与其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或者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予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  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结果,应当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 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应当明确租赁住房补贴额度、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情形等内容。  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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