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3
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应当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 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应当按照国家财政预算支出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第十一条 对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的有关规定给予支持。 第十二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新建、收购的住房; (二)腾退的公有住房; (三)社会捐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