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的决定
日期:2011-07-03 17:53
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的;   (二)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   (三)不参加施工验槽的;   (四)项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的。   第二十六条 审查机构未按照规定审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撤销委托。   第二十七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勘察企业罚款处罚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企业罚款数额的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国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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