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的决定
日期:2011-07-03 17:53
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第三条 工程勘察企业应当按照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勘察合同进行勘察工作,并对勘察质量负责。   勘察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勘察深度要求,必须真实、准确。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勘察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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